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訴-1820-202410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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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0號 原 告 許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乃心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 之500元,尚需補繳1萬6637元(計算式:1萬7137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