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訴-182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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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3號 原 告 李林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櫻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 需補繳6330元(計算式:683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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