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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訴-1824-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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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葉陳椿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7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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