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訴-1865-202503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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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 訴 人 黃煜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烱煇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給 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63,6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57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