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訴-1870-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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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馬明豪 被 告 花米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775,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7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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