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3-訴-1883-2025021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月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