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V-113-訴-1888-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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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周士凱 周怡珍 李文誠 李文傑 被 告 大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枝 被 告 林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8 月29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3年10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6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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