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訴-1907-202410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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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樟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金億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