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訴-1922-202501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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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郭子瑞 被 上 訴人 林宥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瑞誠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訴人僅係瑞誠 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原告或被告,顯非當事人,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