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訴-1926-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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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吳重川 吳雄典 吳明泰 吳蕙雪(原名吳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677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