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3-訴-1951-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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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呂冠達即達也濱家企業社 陳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71,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呂冠達即達也濱家企業社(下稱呂冠達)邀 同被告陳安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一次撥付,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30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55%計算(合計為3.675%),第1次繳款日為110年9月30日,嗣後為每月30日,並約定若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被告呂冠達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除按原借款利率機動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呂冠達就系爭借款,自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171,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安琪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帶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實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催繳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影本為憑(本院卷第19頁至47頁),經核無誤,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可採。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250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規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意旨可資參照。  ㈢查被告呂冠達向原告借款,嗣未按期繳付本息,依約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1,171,199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安琪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被告陳安琪自應就系爭借款與被告呂冠達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71,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171,199元 1,171,199元 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75%計算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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