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3-訴-1952-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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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林張秀琴 被 告 吳秋瑩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 幣(下同)94萬元(下稱系爭款項),被告並簽發附表所示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用以擔保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元,及自附表所示發票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訴字卷第15頁)。 二、被告則以:對系爭支票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原告係與被告 之父母間有金錢借貸關係,伊否認兩造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及金錢交付,縱兩造間存有借貸關係,亦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訴字卷第140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支票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尚難因執有支票,即得證明其所主張之原因關係為存在;況支票為無因證券,交付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法律關係,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為支票之簽發、授受或轉讓,自不足以證明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號、89年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貸系爭款項,然為被告所否認,是 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為此,原告固提出系爭支票(見訴字卷第19至24頁),並聲請傳喚其配偶林久烝為證,惟查: ⒈被告雖就系爭支票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見訴字卷第139頁) ,惟此僅能證明原告持有系爭支票之事實,而原告持有系爭支票究係基於贈與、清償、買賣、委任等原因關係,原因多端,實難僅憑原告持有系爭支票,即遽論兩造間就借貸之意思表示已互相一致,並原告已交付系爭款項之事實。 ⒉而證人林久烝於本院結證稱:我是原告配偶,一開始是被告 父親吳金錄開他自己的票跟我借錢,嗣因吳金錄、吳金錄配偶林碧秀的票均拒往,吳金錄遂拿系爭支票與他最小的女兒來我家,說要以他女兒的票來跟我借錢,我不知道吳金錄小女兒的名字。我們的公司帳是原告在管,但是支票、房子跟瓦斯行的牌都是我的名字,原告要做什麼決定都要經過我的同意,我認為系爭支票是要跟我借錢,我答應借錢給吳金錄後,我就叫原告拿錢給吳金錄。我忘記分幾次借錢,但我們約定照支票上的日期還錢,詳細的日子我忘了。利息是一分八,或兩分四,也有兩分的,有時只借十到二十天的就沒跟他拿利息。吳金錄的女婿王照鉑在113年8月突然打電話來,說要處理他及吳金錄跟我的債務,我遂叫我朋友跟王照鉑約在我家算帳,但王照鉑後來都沒有處理,經我朋友查詢,才得知吳金錄有一塊土地輾轉登記在王照鉑那裡,所以王照鉑才會打給我,我生氣了所以就提出訴訟等語(見訴字卷第142至144頁),顯見原告並非系爭款項之出借人。 ⒊綜上,依原告所舉證據及證人證述內容,均難遽認兩造間就 系爭款項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法定利息,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就系爭款項互為借貸 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4萬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期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秋瑩 95年5月22日 50萬元 AT0000000 2 吳秋瑩 95年5月28日 24萬元 AT0000000 3 吳秋瑩 95年5月29日 20萬元 A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