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訴-1971-2024110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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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1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 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 71號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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