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公司印鑑章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訴-1976-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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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齊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95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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