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訴-1982-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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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侯淑芬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典淔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依前項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提出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確認是否全部共有人均有當事人能力,若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訴之聲明。 三、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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