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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3-訴-1982-20250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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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訴訟代理人 張春本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向本件 訴訟被告賴泓安買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等語,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聲請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