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3-訴-1992-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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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柯松根 洪駿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益裕 王世鵬 方戴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益裕應將原告柯松根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號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 以塗銷。 被告王世鵬應將原告柯松根、洪駿杰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 00號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方戴光華應將原告柯松根、洪駿杰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 段000號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各3分之1),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如附表所示期限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為證(見補字卷第21至25頁、第39至42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故不動產如存有未經成立或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均如附表所示,且距今已逾20年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縱令存在,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民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因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堪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而應予除去。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抵押權 約定 清償日期 請求權時效消滅期限 1 陳益裕 民國89年11月10日 收件年期:89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8100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1年8月3日至81年9月2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柯松根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81年9月2日 96年9月2日 2 陳益裕 89年11月10日 收件年期:89年 字號:新地化字第00000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1年11月11日至81年12月1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柯松根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81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3 王世鵬 82年1月21日 收件年期:82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0000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4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1月18日至82年3月18日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施建全、柯松根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設定義務人:施建全、柯松根 82年3月18日 97年3月18日 4 方戴光華 82年4月19日 收件年期:82年 字號:新地普字第004665號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950,000元 存續期間:自82年4月1日至82年7月1日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徐榮泰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設定義務人:施建全、柯松根 82年7月1日 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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