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3-訴-1998-202502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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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蔡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林娟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998號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3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78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