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訴-1999-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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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潘信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斯室內裝修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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