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訴-2000-202411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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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鴻運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春道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8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