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訴-2001-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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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林美玲 陳東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葉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74年4月10 日設定登記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 (即原告林美玲之母)王烏秋所有,並由王烏秋以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萬元、存續期間民國74年4月1日至74年12月1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共同擔保王烏秋與其夫林麟麒之債務,並於74年4月10日辦畢登記。嗣王烏秋於112年9月8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原告林美玲繼承並於112年12月7日辦畢繼承登記,再由原告林美玲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一部贈與予原告陳東源,並於113年2月17日辦畢移轉登記。惟原告從未聽聞王烏秋或林麟麒對被告負有債務,亦未見被告曾向王烏秋或林麟麒行使抵押權取償,可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退步言之,縱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非不存在,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且被告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歸於消滅。準此,原告自得請求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應予塗銷,惟系爭不動產確有前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考,則系爭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確有不明,足令原告財產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危險得藉由確認判決加以排除,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主張主張其等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又系爭不 動產前經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然王烏秋或林麟麒與被告間均無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不僅指物權上之回復請求權,即登記簿上之不實登記妨害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者,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塗銷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原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日期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該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亦規定甚明。是以,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如其期間業已屆滿,應認將來已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則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能發生之債權,如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查,系爭抵押權所約定之存續期間業於74年12月1日屆滿,且該期間內所可能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已無由存在,系爭抵押權登記顯然已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並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 289.64 19/66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19/13200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0 1223.33 67/33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67/6600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0 514.97 67/33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67/6600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0 14.68 67/33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1/2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0 105.69 1/1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1/2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 42.31 19/66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19/6600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 0 台南市 安南區 安和 000-00 360.01 67/3300 備考 1.原告應有部分各登記67/6600 2.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字號:安南土字第002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