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V-113-訴-2012-20241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簡瑞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頌恩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8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8, 6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12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