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3-訴-2015-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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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李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 陸續向原告借款達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並就各次借款分別約定利率,若未依約按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猶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貸款契 約變更同意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3至96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貸後,未依約還款,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9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裁判費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新臺幣/民國)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2925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49339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90708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307737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83301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6 87034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7 89529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8 94031元 李文娟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