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訴-2016-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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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妙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1966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4,530 元及其利息,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6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645,99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又本件已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 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新臺幣)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644,530元 1 利息 44,335元 113/10/1 113/10/6 12.72% 92.7 2 利息 155,986元 113/10/1 113/10/6 16% 410.26 3 利息 70,833元 113/10/1 113/10/6 16% 186.3 4 利息 101,205元 113/10/1 113/10/6 16% 266.18 5 利息 242,496元 113/10/1 113/10/6 12.72% 507.05 小計 1,462.49 總計 645,9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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