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3-訴-2037-202503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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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37號 原 告 黃崇瑋 訴訟代理人 洪振庭律師 被 告 張文嫙 古振宏 李浩誠 潘彥如 楊竣傑 林逸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4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見本院卷第197頁至第19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經營臺南市連鎖素食漢堡店「耕園7293」(即吉堡耕園早 午餐),復於民國112年8月1日與被告丁○○簽訂如原證1所示之店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被告丁○○向被告承租房屋,並按月繳納租金,租賃期間自同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詎系爭租約到期後,原告要求被告丁○○限期搬離,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㈡詎被告丁○○竟向被告丙○○傳述不實言論,由被告丙○○於社群 平台Threads(下稱Threads)以公開帳號「mikocnc_」發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被告丁○○再將系爭貼文以公開帳號「syuan1030」轉貼至Threads(即附表編號5至6所示)、其於社群平台Instagram(下稱IG)公開帳號「syuan1030」之限時動態(即附表編號9所示),被告戊○○亦將系爭貼文以公開帳號「ygj0321」轉貼至Threads(即附表編號7至8所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嗣被告丁○○於IG直播時,被告乙○○、己○○、甲○○以各自帳號為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 ㈢被告上開行為,已致原告名譽受有貶損,且至起訴日止,被 告丙○○、丁○○、戊○○均未將系爭貼文、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移除,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移除系爭貼文及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丙○○應將系爭貼文、被告丁○○應將附表編號5至6所示貼文、被告戊○○應將附表編號7至8所示貼文移除;⒊就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附表所示發表、轉貼及留言之行為, 然該等內容無從特定所指之人為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9頁): ㈠原告現經營臺南市連鎖素食漢堡店「耕園7293」(即吉堡耕園 早午餐)。 ㈡被告丁○○為原告之租客,雙方於112年8月1日簽訂系爭租約, 租賃期間為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系爭租約到期後,原告要求被告丁○○限期搬離,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㈢被告丙○○於Threads以公開帳號「mikocnc_」發表系爭貼文, 被告丁○○再將系爭貼文以公開帳號「syuan1030」轉貼至Threads(即附表編號5至6所示)、其於社群平台Instagram(下稱IG)公開帳號「syuan1030」之限時動態(即附表編號9所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 ㈣被告戊○○將系爭貼文以公開帳號「ygj0321」轉貼至Threads (即附表編號7至8所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 ㈤被告丁○○於IG直播時,被告乙○○、己○○、甲○○以各自帳號為 系爭留言。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9頁至第200頁):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0,000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丙○○將系爭貼 文、被告丁○○將附表編號5至6所示貼文、被告戊○○將附表編號7至8所示貼文移除,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貼文足使第三人得以特定係指原告: ⒈按發表言論而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 倘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確有發表言論之行為,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對於被害人名譽自無貶損可言,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⒉觀諸被告丙○○於Threads發表附表編號2、4所示貼文,同時上 傳含有原告與他人間IG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32頁、第134頁),該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已包含原告露出正面五官之通訊軟體LINE頭像照片,且原告於該對話中,有傳送系爭租約封面。被告丙○○雖未於系爭貼文中指明原告姓名,然依系爭貼文關於「臺南市中西區大同路1段」、「開漢堡店」、「房東」等關鍵字,加上包含原告頭像照片之對話紀錄截圖,一般人閱覽系爭貼文後確實能判斷出系爭貼文指述對象是對話紀錄截圖中之原告,是被告辯稱附表所示發表、轉貼及留言非針對原告云云,自不可採。 ㈡被告為附表所示發表、轉貼及留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而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而侵害名譽權,則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而言。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抑,即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兩造均非公眾人物,原告為被告丁○○之房東,即便雙 方就租屋事宜有糾紛,亦僅涉及私人領域,而與一般公共事務之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丙○○以張貼系爭貼文之方式,漫指原告「自己有女友還勾三搭四的壞習慣」、「整天性騷擾別人」,再經被告丁○○、戊○○轉貼系爭貼文、被告乙○○、己○○、甲○○以系爭留言之方式,指述原告「很會PUA、劈腿」、「騷擾人」、「藉著要做美容,去認識妹子要睡人家」、「劈腿就算了,還拍影片當男主角」,均係就私人間純屬「私德」之事項而為侵害名譽之言論,,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有性騷擾、男女關係混亂等觀感,對於原告之客觀上社會評價已有所貶損,且屬情節重大,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對原告名譽權損害程度、兩造之財產資料(即本院依職權取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7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㈣關於移除系爭貼文、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部分: 按訴訟上之權利保護必要,係指原告提起之訴訟,就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必要性,亦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而言;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具備,應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定之。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雖於起訴時具備,然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已不備該項要件,法院仍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告丙○○於Threads之帳號已移除,系爭貼文、被告丁○○、戊○○所為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被告乙○○、己○○、甲○○所為系爭留言,均已移除等語(見本院卷第261頁),依上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丙○○、丁○○、戊○○移除系爭貼文及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已無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必要性,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原告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3年12月4日、同年12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15日、同年15日送達被告丙○○、丁○○、戊○○、乙○○、己○○、甲○○,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即同年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700,000元,及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 被告帳號 平台 貼文、留言內容 1 113年10月17日 丙○○ mikocnc_ Threads 台南工作室承租鬼故事01 原來現在房東管這麼寬 租工作室還要管人家一個月多少客人、賺多少錢 還要對進來的客人評頭論足 真是大開我眼界了 當初自己承諾的租金也簽了約 按照合約沒少付一毛錢 結果一直拿出來情緒勒索 「租給你太便宜你才不認真做」 「對你很好幫你很多了」 欸這位大哥當初簽約承租人是拿槍指著你了嗎? 原合約到今年六月 因為房東先前口頭承諾要簽不簽都可以 就是以談好的租金租到承租人不租 所以六月過後就一直沒有再簽 結果現在因為看到承租人跟開過他副本的人一起出去 直接惱羞 一下說要漲一下又說不租 也怪當時沒有黑紙白字,聽信房東的大義之言 台南中西區大同路一段的朋友 租房慎選!幫大家避雷了! 尤其美女要更小心哦 2 113年10月17日 丙○○ mikocnc_ Threads 台南工作室承租鬼故事02 誰家房東人品這麼好的 動不動就看不起別人議論別人 要不要先管好自己有女友還勾三搭四的壞習慣阿 台男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 3 113年10月17日 丙○○ mikocnc_ Threads 各位美女 如果你剛好是驗光師 你男友又剛好是賣漢堡的 漢堡店又很剛好在台南市○○區○○路○段 ○○○○○○○ 0○○○○號2之貼文) 4 113年10月17日 丙○○ mikocnc_ Threads 台南工作室承租鬼故事03 房東說他要去備案叫我自重 請問他是要告什麼 告訴老師嗎? 整天性騷擾別人的人 原來知道自重兩個字啊 真的報意思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誰讓我閨受委屈我她媽跟誰急 5 113年10月17日 丁○○ syuan1030 Threads 台南霧眉 (同時轉發編號1之貼文) 6 113年10月17日 丁○○ syuan1030 Threads 租房鬼故事 (同時轉發編號4之貼文) 7 113年10月17日 戊○○ ygj0321 Threads 惡質房東甲人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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