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訴-2071-20241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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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福豐開發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柱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 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 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92年 度執字第6935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91年度促字第712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萬8,8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4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2萬3,176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223萬8,000元。 223萬8,000元 2 利 息 自民國97年11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215萬687元 3 程序費用 程序費用115元。 115元 合計 438萬8,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