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訴-2109-202411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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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王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