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訴-211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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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李莊秀花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複代理人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李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被告係居住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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