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3-訴-2120-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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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姿葦 郭淑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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