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訴-212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天鳳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參 加 人 吳慶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菊花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之 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參加駁回。 聲請駁回參加費用、參加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訟乃聲請人得否依收據、本票之法律關係對金 菊花請求新臺幣100萬元本息,可知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聲請人與金菊花間,與相對人無涉,縱金菊花本件訴訟敗訴,聲請人亦不得以本件判決為據向相對人為何等請求,相對人亦不因金菊花敗訴而有何法律上不利益可言,難認相對人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並非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駁回其參加,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第86條第1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