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3-訴-2145-202502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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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皓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