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訴-217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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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簽訂貨車分期貸款契約,原告僅 部分分期付款遲繳,被告即認分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該契約條款違法,被告拖走貨車之行為對原告造成商譽損害,故請求確認契約約定無效及賠償損失、履行分期約定等語。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1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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