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訴-218-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王江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王江福 王政諺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追加被告 王林美玲 王朱春美 王韋蓁 追加被告兼前列王朱春美、王韋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江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與理由中「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1020 號遺產分割事件」,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405號分 割遺產事件」。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