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訴-2211-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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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33, 19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33,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828,500元 113年11月7日至清償日止 12.03%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33,191元 828,500元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7日 12.03% 273.06元 合計 833,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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