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3-訴-2241-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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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宜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春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0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900元,上訴人僅繳納6,735元外,尚應補繳9,1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