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訴-2263-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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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3號 原 告 衛佩云 以上原告與被告吳國華、許昕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吳國華、許昕珍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個人戶籍謄本(包含記事欄),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本院透過軍職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2人已於113年12月1日退伍,無法查得其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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