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訴-2306-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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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銘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2,767元(包含本金750,000元及到期利息322,76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