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訴-231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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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陳芳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9,888元(含本金928,087元及起訴前利息11,80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9,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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