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訴-2319-202412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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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9號 原告 陳慧英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永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彭永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8,7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42,996元( 計算式:778,884元+起訴前利息、違約金64,11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