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訴-2335-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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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佑有限公司、盧信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 起訴: 一、被告盧信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3 年12月間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盧信成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盧信成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具狀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盧信成兼被告羅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因被告盧信成 死亡,被告羅佑有限公司應另由合法、有當事人能力之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羅佑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公司章程,具狀聲明被告羅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說明承受訴訟人之公司法法律依據】。 三、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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