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訴-2359-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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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吳明長 訴訟代理人 吳慧卿 被 告 李陳昌春 李莊幼 許焜海 許焜和 吳明芳 簡晨祐 慶華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崇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571元【1,630.9 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123元/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 )×8分之1(權利範圍)=84萬57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81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