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3-訴-269-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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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 被 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 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 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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