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3-訴-269-20250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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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 被 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 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 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