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3-訴-32-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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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奇鑫 葉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雨彤、郭素綿、郭春來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89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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