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訴-334-20241202-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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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國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籐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777,908元【計算式:(15,716元-2,250元)×12月×10年+16 1,988元=1,77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