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訴-334-20241202-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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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文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裕、許國龍、許正鴻、許嘉倫、劉碧 吟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080元【計算式 :(50,000元-15,716元)×12月×10年=4,114,0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