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訴-357-202412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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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慧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宜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 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