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訴-411-2024120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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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俐雯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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