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V-113-訴-449-202501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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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廷 送達代收人 姚晴蔓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童威秋 、陳宥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元(計算式:200,000 元+2,365,000元+600,000元=3,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574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