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訴-473-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段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智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含本金及利息共新台幣(下同)5,278,24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