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3-訴-648-20250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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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黃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宏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35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